社区教育社会评价问题探析

作者:Admin来源:湖州社区大学发布时间:2023-08-10浏览次数:140

,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社区民众包括不同居民、社区各类学习型组织对社区教育的广泛参与;二是指社会各界对举办社区教育活动的普遍支持和积极参与,表现为社会各种公共文化教育资源向社会的充分开放和各种教育机构、机关、企业、民间团体等对社区教育的积极举办。[3]纵观我国社区教育的发展过程,社会力量的作用尚未充分调动起来,社会的参与意愿还不强,这与政府的强势推进形成鲜明的对比,而国外发达地区的社区教育,主要是依靠民间中介组织力量推进的。开展社会评价打破了长期以来社区教育“自娱自乐”的局面,强调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架起了社区教育与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使社会各方充分了解和认识社区教育的重要意义,促进社会各方通过评价不断提高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社区教育社会评价的实施策略

  1.推行多元性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的多元性,是指评价主体来自于社会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涉及范围比较广泛。对于社会评价主体认识,一直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社会评价的主体是社会力量,与自我评价主体、教育行政部门评价主体、专家同行评价主体相区别,“是一个能代表或表达大众社会意识及需要的组织、群体或学术团体”,“社会一般群众的评价是社会评价的基础”。[4]也有学者认为,社会评价主体一种是纯粹民间的、非官方性质的、有一定权威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另一种是既有教育行政一面、又有社会代表性的半官半民的评价组织。[5]上述观点表明,社会评价特别强调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评价的主体。同时,社区教育又是一项与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学习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活动,他们都可以对社区教育进行评价。

  笔者认为,社区教育社会评价需要形成多元主体组成的协同评价机制,这个机制是指在政府委托下社会各方参与的独立评价体系。第一,多元主体是指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评价组织或机构,这些组织或机构虽然接受政府委托,但完全独立地对社区教育活动进行评价,收集数据真实,评价结果既可以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团体和个人的参考。第二,多元主体还指社区中的利益相关者,如社会管理部门、街道、学校等,这些部门作为社区和民众利益的代表,他们对地区社区教育的评价更为客观,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他们作为社区教育参与者,社会评价有利于鼓励他们支持和参与社区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三,多元主体又可以指作为评价对象的教师、志愿者和学习者等,他们是社区教育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评价最为直接,但评价有一定零碎性和弥散性,需要通过大量的取样分析进行判断。此外,还有很多社会因素可以作为评价的主体,这主要取决于各地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需求。

  2.强化实用性评价标准

  所谓评价标准的实用性,是指社会评价更强调社区教育的实用价值,这种价值是以现实需要为依据的。一般而言,教育的需要包括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社会需要有政治需要、经济需要、文化需要以及和谐需要等等,而个人需要也有职业发展需要,成就需要、娱乐需要等等。由于教育的价值是由教育活动满足社会和个体需要的程度来决定,不同需要会使评价者对教育活动产生不同的判断。比如我们开设的社区教育课程,在政府评价中可能被认为是优秀课程,但在社会评价中却可能是不受欢迎的课程。此外,对于社区学校、社区教师以及社区教育项目的评价,都会出现这种“两极化”的评价结果。这说明,评价“特别要将群众的意见置于重要位置,赋予较大权重,因为群众对社区教育的体会最深、感受最直接,也最有发言权。”[6]因此,社会评价反映了社会评价者对社会和个体需要和愿望的把握,社会评价实用性的本质是倡导以需求为导向的社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