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教育社会评价问题探析

作者:Admin来源:湖州社区大学发布时间:2023-08-10浏览次数:140

、社区教育示范街道、社区学校、实验项目以及特色课程等评价工作。从属性分析来看,这些评价基本属于政府评价范畴,在社区教育发展的一定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社区教育可谓进入了后示范阶段,教育部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内容丰富、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服务,努力满足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的需求”。有学者认为,“社区教育是指以社区为范围,以社区全体成员为对象,旨在发展社区和提高其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的教育集合体”。[2]也就是说,社区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显然,要寻求这类问题的真实答案,仅靠象示范区评价那样由政府和专家主导是不完善的,需要源于社会各个方面及广大市民的直接反映,从教育评价来说就是需要社会评价。

  2.有助于改进社区教育评价过程

  目前,我国社区教育评价基本上是以政府评价为主,社区教育政府评价主要是教育部开展的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价以及全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学习型社区、社区教育示范街镇评价等。从这些评价标准制定和实施来看,其过程都有相同之处。以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评选为例,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该指标从领导与管理、条件与保障、教育培训与学习活动、社区教育成效、特色与创新5个方面确定了社区教育示范区的选拔标准。从评价依据看,示范区的评价主要以政府制定的指标体系为导向;从评价主体看,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接受委托的专家为主体;从评价方法看,主要是听取汇报、查看档案、实地考察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从评价的目的看,一方面着力推进社区教育,同时也是为了树立社区教育典型、表彰先进等。社区教育示范区的政府评价,体现了我国社区教育的管理现状,在推进社区教育过程中具有其它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政府评价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评价依据以反映政府的意志较多,在反映社会和群众对社区教育的真实要求方面显得不够;评价主体以政府为主,社会力量和学习者在评价中的主体性尚未充分体现;评价方法仅注意形式上的规范,在操作上比较单一,缺乏来自社会第一线的全面反映;评价目的考虑政府愿望较多,评优的倾向比较明显,考虑如何促进市民学习、提高学习效果较少等。基于对社区教育社会评价内涵的认识可知,社会评价在评价主体、评价依据、评价方法等方面可以弥补政府评价的不足,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教育评价的有效性。因此,提出社会评价不是否定政府评价,也不是用社会评价取代政府评价,而是为了进一步改进评价过程,改善评价效果,对政府评价提供有益的补充和支持。

  3.有助于激发社区教育办学活力

  社区教育社会评价强调社会力量和学习者的主体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调整政府在社区教育中的定位,从而激发社区教育新的活力。在我国社区教育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有力推进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在社区教育发展的初级阶段也是必需的,但强势政府的作用也会弱化社区教育的自身要求,尤其有碍于社会力量作用的发挥和社区教育内在需求的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同时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此背景下,政府的作用要更多地体现在为社区教育各种服务和保障上,进一步强化社区教育支持服务体系。

  社区教育社会评价以社会发展和市民需求为依据,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学习者的主动性,从而强化社区教育社会化运作机制。有学者认为,社区教育社会化运作是社区教育走向成熟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