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存在明显的行政化路径依赖。在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中,现有的政策执行主体的执行范式和方法的路径选择,基本上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方式。这种方式的政策执行驱动力主要来自“任务驱动”,即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社区教育政策执行选择,必然是“上级任务”而不是“居民需求”,这就容易导致政策的机械执行和象征执行,偏离社区教育政策的预期目标。
3.社区教育政策资源短缺,导致政策执行主体的利益性[27]
公共政策的实质就是对于资源和利益的划分。[28]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具有理性“经济人”特征,利益诉求往往是公共政策执行主体行为的内驱动力。我国现阶段利益结构的分化,在社区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多层次的利益矛盾。一是上级领导部门与下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二是政策执行机构之间的利益;三是政策执行机构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四是政策执行主体与目标群体之间的利益。目前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的利益矛盾,是以政策执行机构与上级领导部门和目标群体之间为主。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在执行政策时,必然要以自己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权衡,从中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特别是现阶段社区教育政策资源短缺,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有限,而政策资源的短缺与各利益主体需求的满足和利益的实现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这往往导致政策的选择执行,进而更加凸显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行为的偏差问题。
(二)对策思考
1.推进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规范政策执行主体行为
立法是一种将法规具体文本化的呈现,更是一种政策思路与管理机制过程的体现。我国需加快《终身教育法》出台,促进社区教育发展。一是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定社区教育的法律地位;二是规范社区教育管理运行体制和政策主体行为;三是为社区教育发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的法律保障。目前出台《终身教育法》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短时间内还无法实现,因此可以推进地方性法规出台。在我国,地方性法规出台相对容易,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性促进法,重点推动相关政策形成和执行。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在我国福建、上海等地已有试行,对提升社区教育政策执行的权威性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近些年,各省、市、区(县)相继推出多层次的社区教育政策。首先,完善国家层面的社区教育政策,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可以从政策源头上避免各层次政策执行主体因政策模糊或滞后而出现政策执行偏差现象。当然,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不能完全保证政策的有效执行,还必须建立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制度。一是建立多元利益主体监督机制,全方位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政策执行效果评估更应当听取基层社区和居民的意见,因为社区教育政策是涉及社会最基层单位和人群的政策;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政策执行者的责任意识,提高社区教育政策执行能力。
2.完善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体制,增强政策执行主体行为效力
目前推进的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就是将社区管理模式逐步向社区治理形态转化,其显著标志就是构建社区多元治理体制。在这种社区治理体制下,扩大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范围势在必行,从而打破政府垄断政策执行的局面,避免单一的政策执行主体的“政策偏差”现象。实现社区教育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