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选择执行现象
选择执行是指在政策执行中,曲解政策或断章取义,或者选择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利的政策执行,对自身不利或不容易完成的政策就绕开执行甚至不执行。在社区教育执行中,选择执行主要表现在两个选择“标准”维度上,一是以完成上级任务为主,就是说考核的基本目标是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情况。以社区教育培训为例,衡量完成培训任务的标准是开展了哪些培训课程和接受培训的人数,而不是培训效果和满足社会需求。这就致使培训往往在“量”上做文章。所以,笔者在调查社区教育培训效果时,有60.6%的受访者认为培训效果没有多大。二是以追求社区工作中的“亮点”为主,这种工作方式往往以发挥当地优势之名,打造所谓的“特色”,以“点”代“面”,绕开“看不见,摸不着”的提升社区居民整体素质的扎实教育工作。
5.无律执行现象
无律执行是指在政策执行中,不按照法规政策办事,自主执行空间过大,执行随意性较大。在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中,这类无律执行现象较为严重,一是在实际工作中,“社区教育”工作范畴边界模糊,可以说,社区教育就是个“筐”,什么“任务”都往里装。特别是乡镇的社区教育往往涉及大量的社区管理事务,而基层社区的社区教育工作都是由村支书或妇女主任兼管,对于社区教育任务通常是敷衍执行。二是社区教育政策执行缺少制度标准,所以衡量社区教育政策执行情况也往往由执行者主观认定。例如社区教育经费以常住人口每人一元或两元标准财政划拨,就缺少实践论证,只是一个大概推测。
四、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偏差行为的主要原因及对策思考
(一)主要原因
1.社区教育政策滞后,导致政策执行主体行为的随意性
我国全面推进社区教育发展历史较短,还处在积累经验和探索阶段,在法律层面还很欠缺。涉及社区教育的相关法规,一是可以促进社区教育发展,二是可以规范社区教育政策执行。因为法律的权威性,能够保障学习权利、关注社区教育、提供经费支持、健全组织机构、建设公共服务体系。[25]目前,我国终身教育法尚未建立,法律的缺失导致的直接后果,则是社区教育政策仅具有行政规定性,而缺少法律保障的权威性。所以在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中,执行主体的行政行为难以强制执行,同时也难以用法律来规范政策执行主体行为,落实社区教育政策往往流于形式或扭曲执行。
目前,具有比较全面指导性的2004年教育部的《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距今已有10年。2004年以后,我国社区教育主要是开展实验区和示范区工作,但2010年以后,我国社区教育工作迅速转向在城乡全面推开。我国社区教育发展现状已远远超出2004年规定的政策目标,10年前的政策已经出现了滞后的问题,这就为政策执行主体的偏差行为留下了弹性空间。
2.社区教育政策执行过度行政化,导致政策执行主体行为的单一性
我国的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基本上由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的教育机构组成。这种单一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