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的偏差行为问题

作者:Admin来源:湖州社区大学发布时间:2023-08-10浏览次数:117

了不良后果的政策失真现象。”[5]学者匡娉婷认为:“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偏差行为就是指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执行手段、方式的选择不当而引起背离公共政策精神或引起政策执行结果背离政策目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政策内容的扭曲行为;对目标群体的粗暴强制行为;执行过程中的被动执行行为。”[6]本文主要采用上述两位学者对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偏差概念的观点,来界定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偏差,即指在社区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由于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导致不同程度执行失效,背离政策目标的偏差行为。

  从相关文献研究综述来看,公共政策研究的学者对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偏差的研究较多,其中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偏差导致的政策执行失灵是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研究中的一个重大命题。但是,将相关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部门的具体政策执行主体偏差行为的研究文献较少。“社区教育政策执行”研究是社区教育政策研究中的新课题,目前这方面的研究通常都是从社区教育工作实践的角度进行的“经验式”总结,而有针对性的理论阐述还较为薄弱。本文试图从公共政策研究的视角,运用公共政策执行理论,通过对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问题的研究,探讨社区教育实践发展中的困境问题。

二、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行为偏差模式研究

  (一)研究框架

  基于公共政策执行理论中对执行主体偏差的研究探讨,综合多位学者的观点,结合我国社区教育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笔者主要采用“政策标准判定偏差模式”的研究方法,构成基本研究框架(如图1)。其研究思路是,确定政策标准,探索相对定式的执行主体行为中的偏差模式,通过样本调查检验分析,讨论目前在社区教育工作实践中,政策执行主体偏差行为及其深层原因。

  图1 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偏差研究基本框架

  (二)政策执行标准

  1.政策文本

  多年来,我国政府及相关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社区教育的政策,这些政策文本成为了判断政策是否有效执行,实现政策预定目标的基本标准的政策文本。我国社区教育发展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起步阶段(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了社会化教育探索进程,社区教育开始形成。第二阶段:探索阶段(上世纪90年代),1992年上海市教育局出台了《上海市社区教育工作暂行规定(草案)》,这是我国第一个较为规范的关于社区教育的地方政府文件。[7]1996年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中,首次明确提出社区教育。第三阶段:实验阶段(1999-2010年),1999年国务院转发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把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作为重点提出,至2009年全国性社区教育实验区共计136个(包括示范区),各省市级社区教育实验区400多个。[8]2004年教育部发布《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9]这是一部纲领性的指导文件,对开展社区教育进行了全面部署。第四阶段:城乡全面展开阶段(2010年至今),2010年国务院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则纲要》(2010-2020年)提出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标志着我国社区教育开始从实验区逐步向城乡全面展开。同年,教育部出台《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10]进一步推动了社区教育深入发展。在上述这些文件当中,教育部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出台的《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这两个专门针对社区教育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为社区教育政策落实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本文研究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偏差问题,以这两部重要的政策文本内容为基本的政策依据。

  2.执行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的《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