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试行各类高等学校(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与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畅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是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部署的教育重要改革任务,是完善人才成长“立交桥”的重要举措,对于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现就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为目的,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畅通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转换通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推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创新制度安排,建立有效通道,方便学习者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学校获得的学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得到认定、转换和积累。
——坚持以高等学校为主体。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自主确定学习成果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标准和办法。
——坚持实质等效。 认定和转换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其所体现的知识、能力及水平等因素,严格质量标准,确保符合学分认定主体的要求。
——坚持规范有序。建立科学合理的学分认定办法,制定公开透明的转换程序,完善严格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鼓励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确保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体系更加完善,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建成,人才成长“立交桥”逐步完善,继续教育、终身学习资源更加丰富、方式更加灵活、渠道更加畅通,为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畅通学分认定和转换通道
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与成人高校等各类高等学校学生,除学习本校课程获得学分外,还可通过学习外校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换非学历学习成果等方式获得学分。其他社会成员可通过学习高等学校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换非学历学习成果,经所申请的高等学校认定后获得学分。
(一)推动各类高等学校之间学分认定和转换
高等学校之间学分认定和转换以课程为基础。各类高校学生学习外校课程并达到一定要求,通过本校认定后,可转换为本校相应的课程学分。
高等学校认定外校课程,要考察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时数、考核方式等教学要求和师资水平、教学条件等教学能力,评价与本校相关课程的要求是否基本一致,确保学生通过学习外校课程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水平与在本校学习基本相当。
高等学校自主制定外校课程认定办法,规范细化认定流程,具体规定外校课程认定的种类、数量以及外校课程学分所占最高比例。及时汇总、更新、公布认定的外校课程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为学生学习外校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创造便利条件。
(二)创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
发挥国家考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作用,扩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的使用范围,方便学习者通过自主学习接受高等教育。
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同专业、不同省份、不同主考院校、学历与非学历之间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制定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的学分认定和免考办法,对各省自学考试的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考生申请课程转考和免考制定指导性意见。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全国考委要求,明确本省认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