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举办老年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教育等部门和妇联、共 青团等单位应当指导和推进妇女儿童教育和青少年校外教育,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促进以家庭教育素养、身心健康素养为主题的家长素养工程。
第十六条 鼓励行业协(学)会开展行业从业人员的终身教育活动,并对成员单位终身教育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委托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终身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建立市、县两级终身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逐步整合各类信息化学习教育资源,为市民开展个性化学习提供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终身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学习者建立个人终身学习档案。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应终身教育发展的学分管理体系。
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学分积累制度。终身教育学分积累包括学习信息储存、学分认证管理、学习信用管理、学分奖励等内容。终身教育学分可以通过累积学习时间和课程考试等方式获得。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学)会通过终身教育学分记录方式开展各类培训。
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捐赠和受教育者适当出资相结合的多渠道终身教育经费筹措机制。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相关经费预算,保障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二条 终身教育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终身教育机构的性质,将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列入相关系列职称评审。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教师信息资料库制度,包括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为终身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师资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终身教育资源整合机制。各行业、各部门应当整合优化区域内的终身教育资源,提高终身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全日制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发挥师资、场地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美术馆等社会公共设施应当采取免费或者优惠的方式向市民开放,开展有益于提高市民素质的公益活动,满足市民接受终身教育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利用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等开放教育课程,提供教育资源,促进终身教育发展。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发的学习资源用于终身教育。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终身教育宣传,支持终身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年十月的最后一周为本市终身学习活动周。市和县(市)区应当组织开展系列终身教育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