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作者:李蜜蜜来源:湖州社区大学发布时间:2015-11-02浏览次数:117

(五)建设现代职业院校治理机制。以学校章程建设为核心,加强职业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支持设立由办学相关方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或董事会机构,完善决策议事机制和合作治理制度。完善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与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进标准化管理,建立以学生为根本、强化教育教学、服务企业社会的现代职业院校管理模式。建立职业院校办学绩效发展性评价制度,激发职业院校办学积极性,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与水平。

(六)多形式开展职业培训。坚持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推进各类职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实施知识更新工程,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依托职业院校、城乡成人学校、社区学校,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组织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扩大开展家政服务类培训。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政府责任。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建立督导公示制度,加强对各地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 强化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绩效考评工作,完善职业教育评价和质量监控,加快建立以素质能力评价学生、以教学效果评价教师、以贡献水平评价学校,教育与产业、校内与校外结合的科学评价机制。实行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2017年,全省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达到本科院校水平。建立全省中职教育生均经费最低标准制度,到2018年,全省公办中职学校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普通高中1.5倍以上的规定。组织实施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加大对职业教育基础能力、专业、师资队伍等建设的投入,重点支持实施名校名师名专业和名品牌实训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程,促进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健全资助体系,完善面向农民及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加大职业教育经费统筹力度,充分发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农民培训经费、促进就业资金、扶贫和移民安置经费等各类政府资金的作用。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改革经费保障和分配机制,强化推动学校内涵发展的激励作用,切实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制度,构建兼职教师资源库,实现兼职教师在省内不同院校间的共享。允许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聘任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担任专业课或实习指导教学任务,并按专兼职教师总数的30%左右比例予以落实。完善职业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制度,放宽年龄、学历等有关条件,鼓励支持行业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职业院校从教。完善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将企业实践纳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业绩考核范畴。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积极推进中职学校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试点。制订职业院校教师校内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社会培训管理办法,在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绩效工资倾斜办法。加快建立企业职工工资与职业技术等级相挂钩的薪酬制度。

(四)完善扶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职业院校自办、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