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社区学院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加强法规建设
教育部牵头,必要时,会商民政部等部门,尽快制定有关社区学院建设与管理的法规。可考虑定名为《社区学院条例》或《社区学院管理条例》。在该《条例》中,应包含社区学院的定名、性质、设立的条件、申办的程序、设立的步骤、审批的程序、院内管理体系(董事会、院务会议、委员会、院长及处、部、系的设置等)、教师队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实验实习条件、教务教学管理、学历与学籍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慎重起见,可先行选择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社区学院作为“标本”,试行该《条例》。非试验社区学院可根据自愿原则,参照执行。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后,取得了经验和教训,修改之。比较成熟了,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二)具备创建社区学院条件的社区要选择恰当的建院时机,要把建立社区学院与社区的新旧教育资源的调整相结合,形成集合优势社区学院可在原有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文化学校、成人培训中心、老年大学、社区学校、社区大学、家长学校、文明公民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站、电大工作站、大学分部或分院、成人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或高等专科教育合并的基础上,适当充实提高而建立。但应该是到了不整合就不行、就不能发挥教育资源的潜能的时候,才是建立社区学院的较好时机。要确保整合以后能形成集合优势,从效能方面能做到“1+1>2”。
(三)要完善学院内部的组织管理体系
社区学院如由多方出资建立,则应建立董事会。如果是国有独资,没有必要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董事由出资方自行确定人选,但人数的分配应与出资比例尽量相一致。提供无形资产、技术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也应视为出资。董事总人数应为单数,2~4年为一个任期。可连任。主要职责是:筹资;聘用院长、副院长;决定学院重大事项;代表社区监督办学;加强学院与社区的联系;为社区服务等。
社区学院可设立院务会或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董事会秘书、院长办公室主任、教务长(或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总务处处长、系部主任等高、中层负责人组成,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与教学工作。院长为院务会召集人或委员会主任委员。
学院的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院长要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如该院是国有独资,则院长应向任命他的机构和社区负责。
社区学院由市区或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机关进行业务指导督导。
(四)学制、专业与课程的设置要紧密结合社区需要和学院本身的优势
目前,至少可以从下列十几类中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类别:
1、与普通高等院校合作培养本科生又称“大学基础教育”或“转学教育”。考虑到目前要求上大学的高中毕业生很多且普通高校的容纳能力有限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少部分教学质量较高、条件较好的社区学院可以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探索与部分普通高校合作的可行性。比如,一部分专业的本科生一、二年级时可不可以在这类社区学院就读 部分普通高校可不可以承认这部分本科生一、二年级时在这类社区学院就读时所获得的学分 一、二年级的课程不一定用一、二年完成。精力充沛者可以用一年完成两个年级的课程;有较理想的工作的人可以不脱产,用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学完一、二年级的课程,使累计学分达标。如果允许这样,则可以使我国的高等教育获得较快的发展,加快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使更多的公民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减轻普通高校的压力和学员的经济压力。当然,这种改革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可喜的是,有些质量较高的社区学院已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如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与域内的对外经贸大学签定了联合办学协议,利用朝阳社区学院的设备、设施和部分师资,在朝阳社区学院内开展大学l~2年级的教育, 凡想升入3~4年级的学生再到对外经贸大学继续学习。对外经贸大学承认学生在朝阳社区学院所获得的一、二年级期间的学分。朝阳社区学院2000年9月招收了第一批这样的学生,共700多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