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浙江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以下简称“学分银行”)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与转换工作,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的通知》(浙教高教〔2015〕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习者通过各种学习途径获得的学习成果,符合学分银行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可以通过学分银行进行认定、积累与转换。
第二条 学习成果认定是指对各级各类学习成果进行核定、评价和认可。
第三条 学习成果积累是指将学分银行认定的学习成果进行记录、存储和累积。
第四条 学习成果转换是指将积累的学习成果转换为学分或兑换为证书及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五条 学分银行应逐步建立资历框架,为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提供标准和依据。
第六条 通过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实现各类学习成果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搭建浙江省终身学习“立交桥”。
二、学习成果分类
第七条 学分银行认定的学习成果,分为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其他非学历教育三类。
第八条 学历教育学习成果是指学习者通过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教育获得的学分、学位证书及学历证书等。
第九条 职业培训学习成果是指学习者获得的职业培训证书或成绩。
第十条 其他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是指学习者获得的社区教育、老年大学、其他无定式项目的学分、成绩与学习记录证明等。
三、学习成果认定
第十一条 个人学习者持学习成果证明原件,向学分银行受理点申请学习成果认定;学分银行受理点对学习成果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学习成果证明递交学分银行上一级管理机构复审,复审通过的学习成果存入学分银行。
第十二条 学分银行合作联盟(包括合作高校与合作机构)的学习者持学习成果证明原件,向所在受理点提出学习成果认定申请,受理点所属合作高校或机构对学习成果进行认定后存入学分银行。
第十三条 学分银行各级机构可以定期将其所辖学习者的学习成果集中认定后存入学分银行。
四、学习成果积累
第十四条 学习者的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其他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可通过学分银行进行积累。
第十五条 学分银行为学习者建立个人学习档案,记录学习者的各类学习成果或学习经历,供学分银行用户查询。
第十六条 学习者积累在学分银行的学习成果,可作为激励其继续开展终身学习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分银行可以为学习者提供学习成果证明。
五、学习成果转换
第十八条 在学分银行积累的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其他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转换。
第十九条 学分银行建立专家组,制定学习成果转换的原则,为学习成果转换提供指导与参考。
第二十条 学分银行合作联盟制定各自的学习成果转换规则,在学分银行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并按规则为学习者办理学习成果转换。
第二十一条 学习者积累在学分银行的学习成果,可根据相关规定兑换为证书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兑换规则与管理办法另定。
六、相关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分银行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工作,接受浙江省教育厅的指导、检查与评估,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对学分银行合作联盟、分部、分中心及受理点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分银行合作联盟、分部、分中心及受理点应高度重视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工作,遵守相关规定,规范操作过程,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量。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